甘肃一女子230万保全款“凭空消失”:两份法院裁定“撞车”,谁来为“保而不全”买单?
特约撰稿人 李是
“煮熟的鸭子飞了”——这句无奈的俗语,成了甘肃永昌县居民周璐两年维权路的真实写照。


永昌县法院作出(2022)甘032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永昌县水务局的拆迁补偿款中的230万元,期限一年。2023年,永昌县法院再次裁定冻结了苏某清、 西田水电公司在水务局中的拆迁补偿款,也就是说在诉讼期间该保全顺利续保至2024年10月25日。对周璐而言,这笔钱是她未来判决执行的“定心丸”。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永昌县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西田水电公司与苏某清返还周璐本息共计229万元。
2024年1月,周璐向永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法官却告知她:那笔被保全的230万元,已经“不翼而飞”。
保全无保:另一家法院“强制执行”截走保全款
周璐调查发现,截走这笔钱的,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在周璐起诉苏永清后不久,苏某清的前妻杨某也将苏某清及西田水电公司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案由同样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周璐强烈怀疑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苏某清的代理律师,同时代理了其前妻杨某的案件。
2023年1月9日,城关区法院执行法官潘成伟等人作出(2023)甘0102执9号执行裁定,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永昌县水务局的拆迁补偿款。关键问题在于:城关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永昌县法院的保全裁定尚在有效期内。


据周璐陈述及材料显示,城关区法院执行法官前往永昌县水务局办理扣划时,面对水务局会计关于“已有永昌法院保全”的异议,竟解释称“永昌法院的200万元是保全而非冻结”,并以“谁的欠条先判决,先扣划到谁的款项”为由,强行推进扣划程序。
法律追问:保全为何不“全”?执行岂能“抢跑”?
这一事件暴露出的法律程序问题,令人深思。
1.保全与执行的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先的保全裁定具有排他性效力,其他法院在无合法事由时不得擅自处分已被保全的财产。城关区法院的扣划行为,直接架空了永昌县法院的司法保全效力,被周璐一方指责为“先下手为强的‘抢钱’行动”。
2.协助执行人的违规:永昌县水务局作为协助执行人,在明知存在在先保全的情况下,未依法提出书面异议,反而配合了后到法院的扣划指令,直接导致保全财产流失。07-19 来源:法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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